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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伤状告施工单位 缺乏关联证据诉请被驳
作者:简永根   发布时间:2008-06-03 10:41:27


    骑车回家途中意外摔伤,遂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6月2日,原告傅某对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请,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关联性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2007年10月22日晚,傅某骑车回家,路过一村中正在施工的房屋前十余米时,不小心连人带车掉入一坑内,当场昏死过去。醒来后,傅某发现全身多处出血,便打电话叫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87元。事隔5个月,傅某以路坑是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所致,且坑旁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记,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为由将其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62元。

    在法庭上,傅某对主张的事实仅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医疗证明、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份及施工现场照片一张,并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对此辨称,傅某所称的事实不属实,其施工路上没有坑,且其工地一直有人在干活,傅某摔倒时应向其施工人员求救才符合情理。傅某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摔伤事实与其有关,现场照片反映施工路面很平,没有大坑,而证人系傅某的亲戚,其证言不应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傅某对其主张的事实,仅有证人的证言,且该证人与原告傅某有利害关系,其余证据又不能证明其摔伤事实与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场地具有关联性,故其诉请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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