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5岁男童摔成脸部肌肉断裂 幼儿园被判担责赔偿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6-04 09:28:19


    5岁的洋洋(化名)在幼儿园集体室外活动中不慎将脸部摔伤,经诊断为脸部肌肉断裂。为此,洋洋的父母以脸部伤痕影响到孩子的未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洋洋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471.15元。

    洋洋于2006年7月到幼儿园入托。2006年11月3日下午幼儿园放学的时候,洋洋的爸爸李先生去接孩子,当时看到洋洋左脸部位有一大块瘀青肿块,孩子的左脸比平时大了很多。后经了解,原来是洋洋在幼儿园组织的园内室外活动中摔伤。洋洋的父母带孩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面部表情肌断裂、疤痕,进一步治疗、有待手术。现洋洋的脸部伤痕越来越清晰,没有痊愈的迹象,留有一道凹陷伤痕,而且日益明显。洋洋在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一起欢笑的时候,笑声时常因为面部肌肉的拉扯疼痛戛然而止,或用手盖住自己的左脸收上去,怕被别人看到他脸部的裂痕。给孩子和大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此事李先生曾与幼儿园试图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先生作为洋洋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8553.9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洋洋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处入托,幼儿园即对洋洋负起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责任。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为幼儿园室外活动期间,此时老师应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幼儿。作为未满六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对幼儿应做到更为严格、周到的管理和保护。

    本案由于老师看护不利,致使洋洋被摔伤,幼儿园具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无旁贷。关于赔偿数额,洋洋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尚未发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洋洋的实际伤情和洋洋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确定为医疗费121.5元、交通费100元、洋洋之母的误工即护理费2250元;考虑洋洋面部确实留有明显疤痕,但将来亦可进行后期治疗的情况,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另指出,幼儿在幼儿园内磕磕碰碰本不足为奇,双方当事人今后均有可能再遇到类似情况。作为父母和幼儿园领导,处理类似问题应本着互谅互让、积极协商的态度解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