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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者上岸摔骨折 告游泳馆设施不完善索赔2万余元
作者:尹亦农   发布时间:2008-06-11 11:18:37


    白女士到游泳馆游泳,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多处骨折。白女士认为游泳馆未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近日,白女士将北京一宾馆诉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白女士诉称,2008年1月10日,原告到被告的游泳馆游泳,在上岸时,由于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致使原告不慎摔倒。经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原告自2008年1月10日至1月25日住院治疗15天。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对顾客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原告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受伤,与被告经营场所相关设施不完善及管理疏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838.95元。

    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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