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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自燃报废 出租车公司扣的哥保证金败诉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6-17 10:55:56


    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在2004年开夏利车运营时车辆发生自燃最终报废。去年11月,出租车公司提出与张师傅解除承包合同,但1万元保证金作为赔偿车辆报废的损失,不予退还。于是张师傅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师傅退还1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7月24日,张师傅与出租车公司签订运营任务承包合同书。由出租车公司提供一辆夏利车给张师傅运营,张师傅每月上缴企业营运承包款2600元,并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保证金3万元(后于2007年2月7日改为1万元);期限至2006年8月6日止。合同签订后,张师傅即开始运营工作。2005年6月23日,张师傅的夏利出租车在正常运营中突然发生自燃,最终报废。经消防部门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车辆内部故障自燃所致。

    2005年9月22日,出租车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张师傅留厂察看一年,赔偿本次事故全部经济损失的处分。后出租车公司给张师傅换了一辆富康车继续营运。2006年8月6日合同到期后,出租车公司未与张师傅继续签订营运承包合同,张师傅仍在出租车公司从事营运工作。2007年10月,张师傅的车被公司收回更新,但直到11月初公司也没有将新车交给张师傅,并要与其解除合同。张师傅无奈只得顺从,但当张师傅要求公司退回所交押金1万元时,出租车公司却突然要求张师傅赔偿自燃夏利车的损失,不予退还。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张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1万元押金,并赔偿损失9000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

    出租车公司在法庭上提出答辩意见称:张师傅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发现问题不及时维修,出车不检查车辆,最终导致车辆自燃,致使车辆报废。张师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是本次车辆火灾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依据本企业与张师傅签订的运营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国家相关运输管理条例,单位对张师傅做出留厂察看、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的处分决定。2005年9月,张师傅提出为尽快赔偿公司损失,要求先上车运营,经协商,我公司给了张师傅一辆富康车运营,但张师傅上车后总是以各种借口不交纳赔偿金,因此我公司无奈之下只好采取收车措施。车辆火灾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具体包括28个月的未提折旧费用共计31069.27元以及从该车发生火灾到报批更新至新车上路运营期间给企业造成的7个月停运损失共计36400元,以上两项合计67469.27元。综上被告提出反诉,要求驳回张师傅的本诉请求,赔偿出租车公司经济损失67469.27元并承担诉讼费。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师傅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营运承包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张师傅向出租车公司交纳营运保证金并开始运营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营运车辆,在合同终止后,出租车公司应当将保证金退还张师傅。张师傅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出租车公司反诉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发生自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张师傅在运营车辆过程中,车辆发生自燃,消防部门认定车辆起火原因系车辆内部故障自燃所致,未明确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出租车公司称该车辆自燃属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该公司未提供保险公司关于该车辆保险理赔的拒赔手续,故基于上述事实对该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无法确定,出租车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就其反诉请求除提供该公司2005年9月22日对张师傅发生安全事故作出的处理决定外,未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其请求已经超过民法通则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且该公司亦未向法院提出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故张师傅关于出租车公司的反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出租车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综上,判决出租车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师傅保证金一万元;驳回张师傅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出租车司的反诉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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