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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讨债后不知去向 债主诉讼讨债方恍然大悟
作者:王文燕 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8-06-17 14:18:07


    A公司委托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即讨债公司),向B公司催讨7万元货款,不料讨债公司收到钱后溜之大吉。蒙在鼓里的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2007年7月,B公司向A公司购买7万元的化工产品,但一直未支付货款。A公司王经理认为公司业务繁忙,何况,现今社会讨债不易,倒不如请个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完成,自己可以“坐享其成”。于是,同年10月26日,王经理找到一家讨债公司,向该公司出具了一份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其向B公司催讨货款。

    该讨债公司接受委托后,第二天,由其员工邵某拿着委托书向B公司催讨欠款。当日,B公司就支付了货款7万元,邵某出具收条,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将该委托书交给了B公司。但是,A公司几经等待没有等到B公司的货款,为此其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欠款7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B公司表示,他们早已把7万元欠款还清,还出示了收条和授权委托书。而原告则坚持自己没有收到货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已经支付该货款?从原告A公司提供的委托协议书,结合被告B公司持有的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可以相互印证原告委托某讨债公司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该授权委托书上载明,邵某系原告全权委托催讨欠款,现被告已经提供了邵某签字确认收到款项的授权委托书,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付款的事实。据此,法院确认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时此刻,A公司才恍然大悟,讨债公司讨来7万元后,并未将钱款交给他们,而是携款潜逃。待该公司再去寻找,已经人去楼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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