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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道阀门崩开烫伤孕妇 物业赔偿3400余元
作者:沙莲 梁爽   发布时间:2008-06-17 15:45:04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9月某晚,原告在家里厨房洗碗时,公共下水管道的热水阀门崩开,原告被严重烫伤。原告认为此次事故完全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对热水管道未定期维护和检修,致使原告经济和精神上受到巨大损失。故此,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75.82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物业管理中心在庭审时辩称,原告居住小区没有热水管道,故物业没有定期维修的情况,原告烫伤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查,被告某物业公司负责原告居住的楼房的物业管理。2007年9月18日21时50分许,原告在自家厨房内洗碗,恰逢由被告负责检修、维护的公共下水管的检修口的阀门崩开,下水管内的热水将原告的双下肢烫伤。原告被烫伤后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医,并经该院诊断为“双下肢及双足烫伤”。原告经医嘱服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该药为孕妇禁服药物。原告于2007年10月被检查出怀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原告居住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位于原告家厨房内的公共下水管道由被告负担检修和维护,因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时对检修阀门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下水管的检修阀门崩开,管道内的热水将原告烫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伤服用孕妇禁服的药物,且原告之伤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该精神上的痛苦现只能以金钱的方式予以弥补,具体的数额予以酌定。故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千四百余元。

    法官提醒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居住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位于业主房屋内的公共下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检修和维护。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对检修阀门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下水管的检修阀门崩开或其他损害到业主利益的情形发生,则物业公司应对业主的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本案中受伤业主系怀孕妇女,故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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