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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有瑕疵“绝当”轿车 典当行被判返还购车款
作者:刘娜 郑鹏    发布时间:2008-06-17 16:10:51


    日照市民赵先生从典当行购买了一辆绝当的桑塔纳轿车,却发现该车车架号有改动痕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典当行退车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赵先生与典当行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典当行退车并返还赵先生购车款43000元。

    赵先生从日照一家典当行购买的桑塔纳轿车原车主为肖某。2007年4月,肖某与典当行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约定由肖某向典当行借款45000元。合同到期后,肖某因未能及时还款赎当,该车辆依照合同约定成为绝当物。2007年8月,赵先生从典当行购买了这辆桑塔纳轿车,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孰料,赵先生在取走该车后,却发现该车的车架号码有明显改动痕迹,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便到典当行协商返车退款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后赵先生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现场勘验,涉案桑塔纳轿车的车架号码确有明显更改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桑塔纳轿车的车架号码存在更改痕迹,因此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原告赵先生而言,其购买车辆的目的显然是能够上路行驶以提供交通便利,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是不能实现其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同时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原告赵先生作为本次车辆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未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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