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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化管理为依托 江西一涉黑组织首犯触11罪
作者:李平   发布时间:2008-06-25 09:54:58


    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江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上诉人游道明等12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游道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单位行贿罪、销赃罪、非法拘禁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400万元;该组织的另一领导者游道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630万元;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上诉人游道明、游道庆以血缘、亲情为纽带,以公司化管理为依托,逐步形成以游道明、游道庆为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刘文彪、龚波、钟智勇、刘昌茂、游道云为积极参加者,上诉人孙元贵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赌博、垄断经营赣州市城区砂石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房地产经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敛取数千万元的资产。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赣州汽车客运东站秩序、强迫商户进入赣州市湖边畜禽市场交易等犯罪活动,致轻伤3人,轻微伤10人,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管理单位行贿,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帮助,从而称霸一方,长期垄断经营赣州市城区砂石及偷税一千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上诉人游道明、游道庆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各上诉人的行为还构成了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销赃罪,而且游道明和游道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给予刑事处罚。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排除干扰,精心审理,在对各上诉人判处严厉的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数千万元的罚金,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丧失了继续生存的经济基础。至此,全省涉及罪名最多、经济实力最雄厚、犯罪时间最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彻底摧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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