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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涉黑犯罪团伙终审宣判 主犯获刑14年
作者:周光洪   发布时间:2008-06-27 15:05:28


    6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奉节县人民法院对黎强(绰号:小馒头)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黎强在2002年至2003年4月期间,先后纠集他人,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3月,黎强刑满释放后,又继续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以黎强为首,刘斌、卢胜国为骨干成员,冉辉、李美应、龚玉、龙奎林、龙仕平、刘勇、刘旭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打压赌场竞争对手、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黎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前罪尚有余刑管制一年又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管制一年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刘斌、原审被告人卢胜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诉人龙仕平、李美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维持对上诉人龚玉、龙奎林、刘旭、冉辉、刘勇,原审被告人张海军、刘其宏、许侠、田海的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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