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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重庆一"黑老大"一审被判极刑
作者:文/刘璐璐 李莉 图/陈铜   发布时间:2008-07-08 16:43:54


    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贩毒、开赌场、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明组织、领导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市荣昌县多个乡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今天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荣昌县海棠广场对以陈明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黑老大”陈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历、杨涛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被告分别合并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死缓和无期徒刑,被分别决定执行死缓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1名成员分别因数罪并罚被判处2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

                         纠集多人形成犯罪组织

    从1998年以来,被告人陈明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廖勇、陈华治、黄全刚、吴启华、魏孝龙等人,在重庆市荣昌县多处乡镇,以殴打、砍杀等暴力手段以及威胁、欺诈、滋扰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收取保护费、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荣昌县造成重大影响。在“黑老大”陈明的组织领导下,廖勇、陈华治、黄全刚等人为骨干成员,吴启华、魏孝龙、侯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面形成。

                           严格控制明确分工

    “黑老大”陈明一方面凭借自己敢打敢杀、暴力凶残的个性对组织成员心理上形成强制,使其产生畏惧感;另一方面又凭借经济实力以利益驱动笼络人心,使组织成员对其死心塌地。在该组织内部形成凡事要请示汇报,安排的事必须照办,相互不得打听,出了事层层负责解决,最后由陈明出面等不成文的严格规定。如有违者就要被陈明打骂。“黑老大”陈明还对组织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陈华治、黄全刚、侯军等人跟随其左右,充当保镖,并负责在荣昌县各涉赌场所收取保护费和发放高利贷。廖勇等人负责荣昌县“午夜年华”、“龙都天城”两大娱乐场所的毒品交易。潘亮、唐宗江等人负责开设赌场。吴启华、魏孝龙等人在各涉赌场所及非法经营的当铺发放高利贷。

                      暴力手段残害群众扩充势力

    在陈明的直接参与或授意下,该组织成员使用统一购买的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及殴打他人的行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六人轻伤,给当地群众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同时,陈明及其犯罪组织通过一系列暴力犯罪,扩大影响,吸引更多不法分子加入犯罪组织,达到了扩充势力的非法目的。

                     非法控制当地涉赌、涉毒市场

    被告人陈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在荣昌县多个乡镇开设赌场,并以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对该地区涉赌场所强行收取保护费,形成对该地区涉赌行业的非法控制。此外,该组织在荣昌县“午夜年华”、“龙都天城”两大娱乐场所进行毒品交易,将“午夜年华”601包房和“龙都天城”6808包房长期作为贩毒的据点,在包房内放置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备使用。不准除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在此贩卖毒品和自带毒品吸食,如有违者,就会遭到殴打。

                       非法聚敛钱财支撑犯罪组织

    被告人陈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贩卖毒品、敲诈勒索、诈骗、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非法聚敛了大量钱财。该组织将其中部分钱财用于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开支,缴纳组织成员因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罚款,支付组织成员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款,资助组织成员犯罪后逃匿,支付被关押的组织成员在监管场所的费用以及统一购买作案工具砍刀、钢管等。其余钱财均被陈明占为己有和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且其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策划、安排、指使、直接参与并从中获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法对陈明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廖勇、陈华治、黄全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骨干成员,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历、杨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二人均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数罪并罚后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吴启华、魏孝龙、侯军、邓宇帆、尹强、许体波、刘锐、陈龙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后判处15年至3年有期徒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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