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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铲除自留地杂草引发大火致2死2伤
作者:覃忠明   发布时间:2008-07-23 15:03:07


    7月22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明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1月1日中午12时许,今年已68岁高龄的被告人张有明在平南县思旺镇镇西村的自留地铲除并燃烧杂草,因不注意防火安全,导致大火烧上高山排岭。失火后,被告人张有明马上扑火,但因风大火猛未能扑灭山火,大火导致438亩林地被烧毁,烧毁林木蓄积771.7852立方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232115元;大火还烧伤了一名救火群众和三名小学生,并致其中二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有明在自己的自留地用火,不注意防火安全,没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戒严令,由于过失行为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失火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有明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根据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桂公通(2004)15号文件《关于办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属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有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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