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擅自从事增值电信业务 一教育网站销售网络学习卡被判违法
作者:廉申   发布时间:2008-12-10 15:33:59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北京一科技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认定北京一科技公司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非经营性网站从事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属违法行为,进而判决授权代理商代销其网络学习卡的合同无效。

    2007年底,吉林省农民刘先生在互联网上看到北京一科技公司发布的网络广告,称其在教育网经营的阳光学习卡功能先进完备,“是孩子排疑解难最佳的途径”等。刘先生因此于2008年3月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教育网协议书》,约定刘先生以该科技公司在吉林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吉林省范围内代销阳光学习卡。此后刘先生依约向该科技公司交纳“信息费”2万元,该科技公司向刘先生提供了500余张卡。此后学习卡销路不畅,刘先生发现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解除、该科技公司退还信息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以出售在线学习卡的方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属跨省、直辖市的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行为,应当依法向北京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科技公司在未获得上述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非经营性网站从事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刘先生与该科技公司签订的《某教育网协议书》应属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科技公司作为网站的主办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刘先生签署协议前疏于审查,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双方分别将因上述无效协议所取得的财产相互予以返还,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