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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活动推广宣传不力 广告公司一审被判赔偿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08-12-19 09:41:38
北京一文化艺术公司委托广告公司负责其“校园男生,校园女生”活动在北京、河北两地高校的宣传。由于宣传不力,活动不为人知,报名人数很少,难以继续开展。文化公司将广告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返还文化公司委托费13384元,并赔偿损失20097元。
2008年3月25日、31日,文化公司与广告公司分别签订《男生女生校园活动合作书》及《合作协议书》,约定:其委托广告公司于2008年4月5日至4月18日期间,负责在北京41所高校、河北12所高校进行“校园男生,校园女生”为主题的校园宣传、现场执行等相关事宜;广告公司保证该公司提供的海报、DM在每所高校的宣传,并保证活动宣传率达到每所高校80%以上人了解并知道该活动;如果宣传效果未能达到,广告公司按活动所有经费的2倍赔偿。协议签订后,文化公司给付广告公司项目执行费17434元,给付价值14000元的海报及DM,并负担355元的运费。后广告公司在部分北京高校进行了宣传,但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依约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文化公司称,广告公司并未按执行方案在选定的高校进行宣传,并且提供虚假宣传照片,造成活动无法进行。因此,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广告公司退还委托费31789元,并赔偿损失63578元。 开庭审理时,广告公司称该公司履行了合同,该公司在北京高校开展宣传,河北石家庄高校的宣传是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的。活动之所以开展不成功,主要是因为文化公司要收取每位报名者50元的报名费,所以报名的学生很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合同都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违法国家相关法律,应认定为有效。文化公司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付款、提供宣传品等义务。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在北京41所高校均履行了‘校园男生,校园女生’为主题的校园宣传、现场执行等义务,并保证在北京41所高校的活动宣传率达到每所学校的80%以上的人数了解并知道这个活动”;并且广告公司没有依约提交项目结案报告,也未移交报名资料等,应承担未达到合同预期目的的主要责任。广告公司的转委托没有征得文化公司同意,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转委托的第三人依约履行了委托合同义务,应当对转委托第三人未履行合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文化公司对广告公司提交的照片、报名表、学生证等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反证,不足以推翻广告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的事实。鉴于此,文化公司要求返还委托费、宣传资料印刷费、运费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酌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广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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