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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转让山林林地 事后反悔要求撤销被驳回
作者:匡海燕 孙志勇    发布时间:2008-12-29 13:46:18


    以3000元价格,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山林林地转让他人,事后反悔,以合同显失公正为由向法院诉求撤销。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樊功成要求撤销与被告周正安所签订的树木转让协议。

    1982年元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三关村村民樊功成取得了对本村陆港队西山头的7亩自留山及宅基地内的山林的所有权。2008年5月,樊功成与周正安签订协议,将其所有的山林、林地转让给周正安,转让费用为3000元。双方对转让费用给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7月23日樊功成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显失公正且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撤销其与周正安所签订的山林林地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显失公平和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签订的协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意思表示明确。原告诉称林木转让的价格显失公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转让的林木的实际价值,因此该协议转让费用因缺乏与实际价值进行参考徇而无法认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故对其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称该协议中所涉及的林地系集体所有,个人无权转让,该部分应当无效以及原告所称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此原告可依法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而非本案中所主张的撤销之诉。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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