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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沉溺深水塘 地产开发商无错免责
作者:冯艳 发布时间:2009-01-12 16:02:56
一名青年在路过深水塘时不慎溺水身亡,事发后其父母认为深水塘系附近搞房地产开发所致,遂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及镇政府告上法庭。1月1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6月22日下午5时许,小江镇田山村委田山村22岁的青年陈某与另两位朋友来到这水塘,陈某不慎进入该深水塘后溺水。村民发觉后便向110报警,浦北县消防大队及巡警赶到进行打捞,陈某被打捞上岸时,经医生当即诊断为溺水身亡。发生事故的深水塘位于小江镇政府办公楼东南面,在田山村北向面与开发小区之间。这个深水塘是小江镇田山村委田山村的村民在水田上挖掘泥土卖给砖厂老板用于制砖后没有拉土回填而形成的。事后,小江镇政府通过民政部门支付了5000元安葬费给原告处理后事。从事故现场来看,水塘的水面低于同一块水田没被挖的田面,水也没有浸过同一平面相邻的水田。 面对陈某的死亡,其父母陈致浩、冯雪英则认为,溺水身亡的深水塘是浦北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小区过程中挖掘堆积泥土形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填平该深水塘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完善防范措施,但却放任深坑形成深水塘,为事故留下安全隐患,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陈某的父母于2008年11月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即浦北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江镇政府赔偿因陈某溺水身亡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22063元的50%即66031.5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深水塘是小江镇田山村委田山村的村民在水田上挖掘泥土卖给砖厂老板制砖后没有拉土回填而形成的,不是被告浦北县某地产开发公司所为。从事故现场来看,水塘的水面低于同一块水田没被挖的田面,而没被挖的田面裸露在水上,水坑的水也没有浸过相邻同一平面的水田。被告地产开发公司的拉泥填土并没有造成排水不畅。可见,发生事故的深水塘的形成及为事故留下安全隐患是他人挖掘取土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地产开发公司的拉泥填土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深水塘是被告在开发小区过程中挖掘堆积泥土形成的,证据不足。同时,深水塘不在被告浦北县某地产开发公司的小区范围内,没有出入通行道路,也不是必经之途,同样与被告浦北县某地产开发公司也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外,被告小江镇政府没有参与开发该房地产,与被告小江镇政府亦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受害人陈某进入水塘溺水身亡,被告浦北县某地产开发公司、小江镇政府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致浩、冯雪英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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