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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骨灰下葬在先 养殖场要求迁坟被驳回
作者:王杨 杨旭 发布时间:2009-01-12 16:51:03
门先生系北京市顺义区居民。父母先后病逝后,门先生于1999年将父母的骨灰土葬在本村东侧。2008年,门先生突然接到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现位于村东侧的某养殖场起诉要求门先生将其父母的土坟移走。近日,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该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门先生的母亲于1997年过世,其父于1999年过世,故门先生将父母合葬于村东侧空地,并立有石碑。而2004年该养殖场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该养殖场认为门先生父母的坟位于其经营的场地墙东侧,侵占其土地使用权,且门先生土葬父母亦违反相关规定,故要求门先生迁坟。 门先生认为自己设坟在先,且经村委会同意,故不同意迁坟。 另查,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倡导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现养殖场没有证据证实门先生的埋葬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而且即使违反了,养殖场显然也无权进行管理。养殖场取得土地使用证在门先生父母下葬后几年,之前的土地显然是属于村委会,占用本村荒地、废地埋葬亲人在农村是一种普遍现象,朱先生在门先生下葬之后取得的权利无权对抗门先生先前埋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故对朱先生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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