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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喇叭”惹出官司 邻居反目成仇
作者:费存法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09-03-02 11:02:04
王某与李某是邻居,一年来,两家连打了两场官司,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王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同时王某将被撕坏的衣服交给李某。
王某称,2008年1月4日早上8点钟左右,李某用自行车推着电喇叭,先从公路北面向西走,后从公路南侧向东走,电喇叭里反复不停地播放录音,“某某居委会对门的王某家卖的电器全是假的”。我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撕坏了我的毛衣,并损坏了我店里物品。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用书面公开的方式为原告商行消除影响,恢复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并赔偿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损失6000元;此外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原告财物损失及费用4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李某承认在公路上用“电喇叭”进行录音播放一事,但不承认曾撕坏王某的衣服,也不承认损坏王某店内物品。而且因为言行方式不对,自己已经受到王某的暴打并受到了公安部门的拘留。另一案在法庭调解的情况下,被告已经从5000多元的标的让到了2000元,作出了很大的让步。5月14日通过法庭做工作,已经当庭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等损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本案被告李某遇事不能冷静妥善对待,反而到原告经营的商店内采取不当方法揪住原告,将原告致伤,并将原告身穿的羊毛衫领部撕毁,店内物品碰倒受损,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此纠纷中并不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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