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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配送起纠纷 故宫文化中心遭索赔200万
作者:张钰炜   发布时间:2009-03-05 13:52:33


    北京一家公司与故宫文化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负责故宫内食品、饮料专营配送,后来经调查发现,故宫内的经营网点销售未经该公司配送的其他品牌的食品,日前,该公司将故宫文化服务中心推上了被告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公司诉称,2005年9月26日,其与故宫文化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负责故宫内食品、饮料专营配送,并向故宫支付专营配送费,并约定若发现故宫未经其许可经营其他厂家或个人供应的食品,则故宫应当双倍返还当年的专营配送费。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即和相关食品、饮料的生产商签订了相同期限的专营供货合同,并将所签订合同及专营配送的食品、饮料品牌告知了故宫。但后来该公司发现故宫未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仍有经营网点销售未经其配送的其他品牌的食品、饮料,该公司对此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8月,故宫还单方面宣布停止方便面在故宫经营网点的销售,致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故该公司将故宫文化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未付货款总计余204万元。

    被告故宫文化中心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规定所有的食品网点都由原告经营配送。此外,2007年8月,为了迎奥运、规范故宫博物院内餐饮经营秩序,故宫博物院经营管理处通知禁止在博物院内销售方便面类食品,并要求原告将方便面换成方便米饭,原告予以反对,坚持配送方便面。故宫文化中心执行上级单位的指示停止销售方便面、改售方便米饭的行为并未违反双方协议书的规定。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巨额赔偿。此外,故宫文化中心还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双倍赔偿拖欠的2007年度的专营配送费。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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