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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一村委会报账员侵吞新农村建设资金被判20年
作者:詹菊生 郎志华   发布时间:2009-05-20 09:34:43


    5月1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长生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62.25万元。

  被告人高长生,从1995年起担任婺源县紫阳镇新建村村委会出纳。2003年,新建、香田两个村委会合并为香田村委会,同年8月18日,紫阳镇政府下文实行“村财镇管”,高长生改任婺源县紫阳镇香田村民委员会报账员。2005年11月26日,高长生当选为香田村委会委员并兼任该村委会的报账员。2006年7月15日,香田村委会委任高长生为外坞村小组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高长生在担任村委会报账员期间,利用经手、保管村委会征地款之便,先后多次挪用新建村小组征地款415777.95元归自己或给他人使用,其中20万元借给他人经商,其余为自己用于“六合彩”赌博,导致215777.95元至今无法归还。2006年,婺源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下拨给香田村委会外坞村小组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10万元(其中现金89440元、物资1万余元)。高长生经手领回后,将物资发给村小组,89440元现金则由高长生假借他人名义开具完税票据,分四次到紫阳财政所领走,以不入村委会新农村建设账户的方式个人贪为己有。2007至2008年,高长生利用保管村民预交新农村建设地基款之便,采取不入账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占该村委会村民预付的地基款30.5万元。同时,高长生在为村民办理预购建房地基的过程中,先后索取或收取曹某、吴某、裘某好处费1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长生以不同的方式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分别构成了挪用公款、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罪。根据刑法规定,法院以被告人高长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2.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62.25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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