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美容厅内容留卖淫 合伙经营人同受惩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05-26 09:22:07


    5月26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崔开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建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200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崔开祥、刘建国经事前计议,在合伙经营的射阳县“芳草地美容厅”内,容留他人卖淫。由被告人崔开祥在店内负责该美容厅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刘建国负责该店外部事务,容留他人卖淫所得钱款被两被告人均分。被告人崔开祥、刘建国先后容留他人卖淫作案13起,得人民币390元。另被告人崔开祥介绍卖淫作案1起,得人民币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开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建国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