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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大销售假烟案主犯被判无期 并处罚金上千万
作者:沈鹏 钟宇斐 周赟珏   发布时间:2009-05-26 14:32:31


    5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福明、李海文等人销售假烟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福明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海文、刘聪、黄朝臣、刘思玲分获七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张福明、李海文与王山春(另案处理)共同出资销售假烟。随后,被告人张福明又电话邀约了被告人刘聪到重庆共同销售假烟。2007年12月,在被告人张福明的授意下,刘聪又邀约了被告人刘思玲参与销售假烟,并由刘思玲负责照看仓库、记账等工作。被告人黄朝臣在明知张福明等在非法从事假烟销售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张福明等人运送假烟并参与销售部分假烟活动。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福明、李海文、刘聪参与销售假烟金额达人民币497万余元,查获未销售的假烟货值人民币203万余元;被告人黄朝臣、刘思玲参与销售假烟金额达人民币176万余元,查获未销售的假烟货值人民币20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福明、李海文、刘聪、黄朝臣、刘思玲参与销售假烟金额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张福明、李海文共同出资经营假冒伪劣香烟,在共同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李海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聪、黄朝臣、刘思玲负责发货、接送货、记账等,在共同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尚能认罪,依法均可减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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