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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逃税款2190万 经理、会计同获刑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9-05-26 17:04:29


    经营电视购物的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伏某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在银行开设隐匿帐户,偷逃税款人民币2190万元,该公司会计窦某和职员巫某对伏某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协助。

    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以犯偷税罪判处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责任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伏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视电话购物的形式销售化妆品、减肥产品、内衣、小家电的公司。由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经快递公司把货物送到顾客手中,并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再把货款汇到光辉纪元贸易公司的指定账户。

    为了偷逃税款,公司经理伏某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紫竹支行设立隐匿账户,用该帐户收取快递公司汇来的销售货款。该账户的销售收入不记账,不向税务申报。2003年至2007年,共有1.3亿货款结算到这个隐匿帐户中。

    窦某自2004年起任该公司会计,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在明知公司存在隐匿账户情况下,窦某仍在纳税时隐瞒该账户情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帮助公司偷税。公司物流部职员巫某明知本公司有偷税行为,仍在经理伏某的授意下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公司货款不进行申报以帮助公司偷税。

    法院认为,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少列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手段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惩处。伏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窦某、巫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帮助单位偷税,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依法亦应惩处。伏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窦月琴、巫朝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二人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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