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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犯数罪 法理不容获重刑
作者:罗真    发布时间:2009-06-03 10:23:31


    缓刑期内不思悔改,预谋强迫他人卖淫供己挥霍,未果后竟连续实施抢劫、强奸、非法拘禁行为。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元。

    2007年11月28日晚,胡某与吴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将被害人张某带出去“上班”赚钱供其挥霍,吴某便以敲背为名,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建湖某宾馆,随后胡某至宾馆对张某殴打并抢走其手机(价值人民币1030元),并强行将其抬上出租车带至无锡,途中又劫得被害人金片1枚(价值人民币577.7元)。胡某等人在无锡找两处浴城欲将张留下“上班”均未果。29日凌晨便在无锡一旅社住宿,在房间里胡某强行与张某发生性行为,下午胡某等人将张某带回建湖某招待所住宿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12月3日下午,经群众举报,民警将胡某抓获,被害人张某方得以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不法所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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