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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哥们义气”校内伤人 三无知少年领刑
作者:孙晓燕   发布时间:2009-06-03 13:42:45


    三少年因一琐事与校友产生矛盾竟在校内持棍故意伤人且致人重伤。6月3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宋某等三人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一至二年。

    被告人宋某、曹某、谭某均系江西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学生。2008年11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学校教学楼大厅走路时与受害人胡某发生碰撞,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次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便携带预先准备好的空心钢管,与被告人曹某、谭某等人在学校内篮球场与门球场之间的小路上拦住下晚自习的胡某等人,被告人宋某第一个冲上前打了胡某身上一铁棍,被告人曹某和谭某随即也用钢管打胡某等人,双方发生混战,随后学校将受伤倒地的受害人胡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曹某、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其家属与受害人胡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曹某、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谭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另三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其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付了人民币6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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