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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遗弃伤者致其死亡 一男子被公诉
作者:于婕 李媛   发布时间:2009-06-06 09:17:02


    张长林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遗弃致死,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起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张长林于2008年10月1日9时许,驾驶桑塔纳牌轿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西辛南区西口附近的人行横道时,将过马路的林某撞到,造成林某胸部损伤,后张长林驾车将林某带离事故现场,并于当日10时许,将林某遗弃在顺义区南法信镇金马开发区北路金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门南侧马路北路边处,造成林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致林某创伤失血性休克及胸部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张长林无视国法,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长林刑事责任。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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