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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内毒杀野鸟二百 六人均被判罚金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06-06 08:57:24


    在禁猎区使用农药毒杀野生鸟类。6月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时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周某等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4000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间,家住射阳县黄沙港镇东方村的时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等人,至黄沙港镇东方村、芦苇开发公司、金海岛、滨海县新滩盐场等地,采用“呋喃丹”农药注入鱼腹的手段,投毒作案13起,共毒杀了野生鸟类200余只,并由被告人时某将药死的小鸟销赃得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刘某、林某、唐某、尹某、周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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