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房地产公司行贿谋暴利 董事长获刑4年
作者:唐端阳 刘振全   发布时间:2009-06-06 08:48:10


    日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聊城市发鑫置业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案,一审以该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0万元,公司董事长常某获刑4年。

    聊城市发鑫置业公司为达到独家低价购买聊城市中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下属企业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60.6亩仓储用地,减免相关规费等目的,于2007年2月,先后向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聊城市房管局原局长潘某分别送了100万元的活期存折。后该公司在王某、潘某的帮助下购得了该片土地,并享受了减免政府收益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聊城市发鑫置业公司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行贿200万元,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某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