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餐桌之上动干戈 杯中喜酒成凶器
作者:曹小澎    发布时间:2009-06-09 10:30:42


    刘某和孙某系同村村民,平时关系一般,一日,双方到同村村民马某家喝喜酒同坐一桌,期间因双方言语不和,双方大动干戈,刘某将杯中白酒泼向孙某面部造成其损伤,于是,孙某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孙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一千余元。

    刘某诉称,2009年1月2日,我与被告孙某均到同村马某家喝喜酒,同坐一桌,期间双方因言语不和,被告喝完一杯酒后就将第二杯白酒泼向我,造成我双眼角膜烧伤,视觉神经萎缩,视力受损,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41.73元。

    孙某辩称,我没有将酒泼到其眼睛上,原告的伤与我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审理查明,当日双方在马某家喝酒时,双方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了争斗,孙某将酒泼向了刘某面部,造成了刘某眼睛损伤,随后刘某将手中饭碗砸向孙某,造成了其手腕损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刘某一次性赔偿了孙某各项损失12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但对于刘某的损失问题当时却调解未果,于是刘某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判处孙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105元,驳回了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