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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又自首 悔罪服法获缓刑
作者:黄阶 李娜   发布时间:2009-06-15 15:39:32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肇事逃逸又自首的被告人朱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元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一小车,由抚州驶往鹰潭,途径东临一级公路9KM+500M路段时,与前方在公路上行走的不明身份之人发生碰撞,致该行人撞破车前挡风玻璃从车顶部飞过跌倒在公路上。被告人朱某未停车,继续前行一段路后再倒回现场附近,因而致该行人被过往车辆碾压致头颅、腹部破裂死亡。

    案发后,朱某驾车回家,直至当日21时许,到抚州交警直属一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签于朱某肇事逃逸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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