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生前留债务 妻子有责去偿还
作者:曹毅 李娜   发布时间:2009-06-17 09:12:09


    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侯某15000元及利息,被告魏某在继承遗产半间瓦房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赵某系魏甲之妻,被告魏某系魏甲之子。1993年7月8日,魏甲通过韩某说合,侯甲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书写一借条,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于原告侯某保存。1996年4月7日,魏甲死亡,有五间瓦房,现厢房两间已经倒塌,2007年侯某同韩某一同去被告赵某家催要过借款。

   法院认为,赵某之夫魏某的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魏某死亡,赵某应在继承魏甲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镇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