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昝某将其管理使用的集体荒山卖给某矿业公司开矿使用,得款4.395万元。村小组叫其将卖得的款项交给村集体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昝某返还所得价款。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由昝某返还村小组卖集体荒山所得价款4.395万元。
2008年7月8日,木底村小组村民昝某将本村所有的罗聋团堡地荒山10亩和田弯子荒山3.95亩,以自己管理使用的“轮息地”名义卖给某矿业公司开矿使用,每亩单价0.4万元,共计4.395万元,全部据为己有。某矿业公司支付价款后,将该片荒山的地表挖开,村小组干部前往交涉方知是昝某所卖。之后,村小组干部叫昝某主动交出卖荒山所得的全部价款遭到拒绝。同年12月18日,木底村小组向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昝某返还村小组所卖集体荒山价款4.395万元;并判令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昝某不具备处分该片荒山(13.95亩)而享有全部收益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鉴于木底村小组对某矿业公司支付的价款没有异议,昝某应当将因此而收取的价款返还给木底村小组。某矿业公司未审查昝某的主体资格,从根本上构成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对昝某将全部价款返还给木底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法判决昝某返还木底村小组所卖集体荒山价款4.395万元;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