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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凡军等五人非法制造发票案
发布时间:2009-07-15 09:18:27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凡军自2006年底开始,伙同被告人郭志文、杜晃、周训祥等人,在曾凡军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园路8-9号大院车库内开设的无证照印刷厂内,接受被告人罗明芳等人的委托,非法印刷发票。2007年7月16日,公安人员在该厂将5名被告人抓获,现场缴获该厂印刷的《辽宁省沈阳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等17种发票,共计19387份,其中被告人罗明芳委托印刷的发票共五种,7450份。另外,被告人罗明芳于2006年12月还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姓名为“廖金杏”的居民身份证1张供自己非法使用。

   白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凡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郭志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训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罗明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罗明芳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志文、周训祥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郭志文、周训祥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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