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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胡同游车辆引纠纷 承包方状告发包方
作者:王雁冰   发布时间:2009-07-28 16:27:28


    原告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文化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的10辆胡同游人力车,但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无任何理由单方解除了合同,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5月2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拥有60辆胡同游人力车的特许经营权,双方经协商,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其中10辆车,原告每辆车每年向被告支付承包费3600元。原告独立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被告完成了交接手续,原告正常经营,但是在2009年4月1日,被告无任何理由,通知原告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且与该地区人力三轮车特许经营办串通阻挠原告的出车正常经营,至今原告的10辆车一直不能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协议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赔偿原告不能正常经营的每月6.8万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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