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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迪厅寻衅滋事 打伤无辜者进班房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09-08-10 16:08:11


    8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卫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黄卫春与朋友林某等人在贵港市某迪厅喝酒。林某醉酒与他人争打被迪厅保安劝开后,被告人黄卫春因见到林某被人打伤,遂电话叫林某之弟林某某到迪厅来处理,但林某却另外电话叫林某某到迪厅来打人。林某某聚集了七八名男子冲进该迪厅欲报复殴打林某之人,因寻人不着,被告人黄卫春遂与七八名男子一起持木棍、啤酒瓶、台凳等工具对迪厅内的客人及财物进行打砸,将到迪厅娱乐消费的两名客人和三名迪厅保安打伤,迪厅内的部分财物损毁,后逃离现场。

    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两名客人的损伤属轻伤,三名迪厅保安属轻微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卫春的亲属代其赔偿伤者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卫春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卫春积极参与殴打他人并损毁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卫春是初犯,到案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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