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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钱财杀害两名女子 两无业人员获刑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9-08-10 16:11:31


    曾多次被判刑的北京房山两名无业人员何小利、王立新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用十分凶残的手段抢劫并杀害了两名女子。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小利死刑,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立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何小利,男,初中文化,无业。1983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立新,男,初中文化,无业。1990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免于起诉;1991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99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1月刑满释放。

    2008年9月22日15时许,何小利、王立新经预谋,携带胶带、尖刀等作案工具,以嫖娼为名到北京市房山区某居民楼沈某某(女,殁年33岁)的租住处。在进入沈某某住处后,两人发现现场并不止沈某某一人,另一名女子邓某某也在该室租住,但二人仍无所顾忌。何小利趁沈某某不备,用棉被捂住沈的头部,王立新猛掐沈的颈部,何小利持尖刀猛刺沈腹部数刀,致沈某某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何小利又趁在另一房间的邓某某(女,殁年33岁)不备,用手扼压邓的颈部,王立新持尖刀切割邓颈部,何小利持尖刀猛刺邓的胸腹部数刀,致邓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何小利、王立新抢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另抢得包括手机、黄金首饰在内共计6000余元的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小利、王立新在入户抢劫过程中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王立新致两名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后果极为严重,论罪当判死刑,其虽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但仍不足以从轻减轻处罚,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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