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持假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存款,不巧取款时被柜员机吞卡,银行拒绝付款。为确认帐户内的钱是自己的,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自己是该笔存款的主人。近日,广西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04年5月13日,原告何某某用一张姓名为“何玉龙”、身份证号“430××××××××××××435”的假居民身份证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某支行开领金穗借记卡。尔后,原告使用该卡陆续存取款。2007年2月10日,原告在该卡存入人民币5000元。2008年4月期间的一天,原告用该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被柜员机吞卡。原告持其身份证件到被告处要求领取被吞的银行卡时,被告以原告所持的真身份证与开户时的身份证号码不符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领取被吞银行卡的相关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后,于2009年2月10日向银海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银行卡账号和卡内存款属于原告所有。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在银行开户的凭条进行笔迹鉴定,确认开户凭证上的“申请人资料”和“申请人签名”栏所填写的字迹为原告何某某本人所写。并经查询,原告开户的身份证号为假证号。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违反了个人存款实名制,应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实名制的规定不能改变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最后,法院认定银行卡账号和卡内存款属于原告何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