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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电视节目启发 弱冠青年盗窃金库
作者:张瑞君   发布时间:2009-08-19 14:21:56


    8月18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明华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华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刘明华系四川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响水村农民,刚满20周岁。今年3月25日中午,刘明华在家观看了电视节目中播放的盗窃邮政储蓄银行的案例后,遂生盗窃曾家镇邮政储蓄支行现金用于偿还其在该邮政储蓄支行的贷款和腿部后续治疗费的念头。

    当晚19时许,刘明华带上钢棒,携带改刀、手电和品名为“男女保护者”的气体瓶等物品的挎包,窜至曾家场镇等候时机作案。3月26日凌晨1时许,刘明华见夜深无人,便窜至曾家邮政储蓄支行营业厅外,用钢棒撬开卷帘门进入大厅内,准备撬防盗门时,被当晚值班人员张万敬等人发现并报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钢棒、改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邮政储蓄银行,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2目“盗窃金融机构”之规定,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刘明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刘明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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