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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老总虚开税款140万 一审获刑十四年
公司被处罚金30万元
作者:王春生 李勇锋   发布时间:2009-08-23 08:30:21


    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自己单位及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巨额税款。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焦作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300000元;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系焦作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郝某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786915.2元,税款共计205574.28元,已抵扣税款91680.48元;从本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4份,价税合计10444882.55元,税款共计1201623.72元,用票单位均已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焦作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为本单位利益为他人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单位焦作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郝某某表示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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