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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最大担保公司老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作者:惠民   发布时间:2009-09-01 16:23:32


    浙江省宁波市原最大担保公司——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老总李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于受害的个人和单位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今天上午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发言人称,被告人李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李君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人李君,男,1962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其本人曾是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老总或实际控制人。

    鄞州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君以其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宝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横街竹林坊竹制品加工厂等单位名义并由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宝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石矸易达五金经营部、宁波石矸明诚百货店、宁波华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宁波和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博特斯集装箱制造厂、宁波博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华健医疗供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或借用宁波市鄞州横街竹林坊竹制品加工厂的账户,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别向众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余元、已支付利息2292万余元。

    被告人李君非法吸收上述公众存款后,以收取2%—7.5%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余元,收取利息541万余元;以收取5%—8%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宁波杉杉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永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出借资金2.22亿余元、收取利息5780万余元。  

    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君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检举他人二起抢劫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和冻结了被告人的部分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君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君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能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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