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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儿不在身边疑遭耻笑 男子杀伤人家儿女
作者:梁波   发布时间:2009-09-16 10:14:41


    9月16日,广西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德明的妻子数年前离家,其儿子亦出门在外,便认为李志荣等寨上的人取笑他无妻无儿。2009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熊德明见李某荣的儿子李某富和李芳的女儿侯某英在李芳家门前的空地上玩耍,便持木棒打击李某富和侯某英,后离开现场。李某富经抢救无效死亡,侯某英被打致重伤。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熊德明属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德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熊德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德明辩解称是因为与被害人家长有矛盾才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胡枝现提出的被告人熊德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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