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贼伙偷了电力设备 禾秆堆杂草丛一通乱藏
作者:吴升攀 甘春晓 发布时间:2009-09-17 09:42:51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窃贼胆大包天,盗起了电力设备部件。当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时,仍不知悔改,我行我素。9月15日,港北法区人民院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09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坏威”、“牛仔”、“坏二”四人(后四人在逃)经密谋后,窜到贵港某发电有限公司,攀越围墙进到该公司发电厂制氢站内,将因检修而从贮氢罐上拆卸下来放在地上的价值人民币4951元的A41Y-40P安全阀3套和A41Y-16P安全阀1套抛出围墙外后盗走。后刘某等五人将所盗得的安全阀藏匿于电厂外的一禾秆堆内。 事后得知所盗的安全阀为重要的电力设备部件,被告人刘某等人均不敢回头将所盗的安全阀拿走。几天后,被告人刘某到禾杆堆拿其中两只安全阀欲去销赃时被电厂保安发现,被告人刘某弃赃而逃。当晚,被告人刘某再次去禾杆堆将另外两只安全阀取走,并藏匿于其家门口的草丛里。4月底,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替被告将另外的两只安全阀归还了该发电有限公司。 另查明,该发电有限公司被盗的四个安全阀是保障火力电厂制氢系统设施安全运行和氢冷发电机组正常运行的重要设备。由于被告人刘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导致该发电有限公司无法及时回装安全阀,而影响#1发电机组的大修工期,致使#2发电机组改变计划,延时并网发电4小时,严重影响生产。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盗窃生产材料,严重影响被盗单位生产,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