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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抢劫未成功 构成犯罪受处罚
作者:吴挺笑 李跃进 发布时间:2009-09-17 16:36:29
9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未遂案,被告人周某、陈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和10000元。 今年6月28日左右,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经事先商量,决定到金华实施抢劫,并在当地购买了弹簧刀一把。6月29日,两被告人在火车站附近看到被害人冯某,遂上前将其拦住,由周某拉住其手,摁住其头,陈某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顶住其腹部,欲抢走冯某的背包。因被害人冯某呼救和群众项某等3人路过此地,被告人陈某及周某立即仓皇逃离现场,未劫得财物。两被告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巡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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