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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拒绝北京站安检打断实习警察鼻梁骨
作者:贾毅 发布时间:2009-09-18 09:15:49
9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赵江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赵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5月16日14时15分,被告人赵江在北京站进站口二号安检仪处,与正在协助民警工作的警校实习学员王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将王某鼻子打伤,造成被害人王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被告人赵江被当场抓获。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江曾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赵江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赵江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是王某先动手打人;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上诉人赵江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王某先动手打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现场目击证人证实王某没有主动攻击过赵江,所以赵江所提的王某先动手打人的证据不足;赵江对王某执使用暴力,造成轻伤,且赵江系累犯,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因此对其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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