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手机短信诈骗38万 案犯被判13年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9-09-23 08:36:48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手机短信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建人苏木安和其三名同乡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十三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三名同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银行提醒您:您于某日在重庆商场刷卡消费7800元,将于结账期内扣您卡内现金,疑问咨询银联卡部,电话号码XXXXX”。不少群众都接收过此类短信,也屡屡有人上当受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间,被告人苏木安与被告人黄仲华经预谋,决定采用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骗取钱财,两人分工,由苏木安向被害人手机发送诈骗短信,由被告人黄仲华找人取款。被害人按照短信提供的号码拨通“咨询电话”后,苏木安等人谎称是银联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对方资料被盗用,诱骗被害人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将钱款转入苏木安等人的账户。被告人潘家勋等人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受雇于黄仲华从上述指定账户内取款,并将赃款交给黄仲华。被告人诈骗金额达38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木安、黄仲华伙同被告人苏晓燕、洪华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送虚假短信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家勋、吴素理、李月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