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突如其来的鞭炮吓着,于是就找对方进行理论。双方互不相让,发生了激烈的唇舌之争,直至被对方砍伤。9月23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2月6日晚11时许,浦北县泉水镇的陈海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回泉水镇踫山村委牛芦村,途经碰山村委小卖部。恰好这时在小卖部旁的吴某被人扔一鞭炮吓着,吴某便认为是陈海强等人所为,吴某即驾驶一辆小轿车跟随至牛芦村,双方因放鞭炮的事发生口角。看见吴某“没事找事”,陈海强等人恼羞成怒,决定给点颜色吴某瞧瞧。年轻气盛的陈华伙同陈海强等人持刀砍、刺伤吴永兴的头部、臀部及左大腿。经法医师鉴定:吴某的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自知闯祸的陈华等人逃之夭夭。2009年5月25日,陈华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因有其他同案人未被抓获归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从证据分析中可以看出,致伤被害人的有多人,虽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不是主要致害人,可适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