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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市一城管执法人员殴打摊贩致伤被判刑
作者:王增根   发布时间:2009-09-24 16:09:01


    城管人员维护市场秩序,对摊贩进行管理,本是职责所在,无可厚非。然而,城管队员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对摊贩进行殴打,即为法律所不容。日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城管队员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2月5日上午,海门市某园区城管执法大队队员曹某,在与队员朱某共同维持流动摊位秩序的执法过程中,因经营炒栗子生意的三轮车摊主张某不服从管理,双方发生纠扭,曹某在与张某倒地过程中,用胳膊肘顶压张某肩部,致使张某右肱骨大结节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某不服从被告人的执法管理,进而与执法人员发生纠扭并致伤,故被害人对伤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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