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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不成 女子放火泄愤
作者:丁涛   发布时间:2009-09-27 09:56:15


    9月24日,因向同居男友索要分手费不成,而放火烧毁男友房屋的被告人廖翠花,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农历正月13日,被告人廖翠花与被害人刘某相识,随即同居生活在一起。因廖翠花与刘某母亲处理不好关系,二人发生矛盾并决定分手。4月29日,廖翠花向刘某索要3000元分手费未遂,便扬言要放火烧毁刘某的房屋。次日中午12时许,廖翠花携带汽油、打火机,窜至位于汉寿县龙阳镇玉花桥村的刘某屋后,用砖头砸开刘家堂屋后窗玻璃,将汽油泼到棉花上,用布条引燃,将刘某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廖翠花的放火行为造成损失人民币1307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翠花为泄私愤放火烧毁刘某财物,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虽然采用了放火的方式,但这仅是其毁坏财物的手段,而且客观上也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物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放火罪的理由不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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