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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患病行为失常 父亲将其推入水塘
作者:卢凌云 朱学斌   发布时间:2009-09-27 14:22:34


    女儿长期患有精神病,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行,家庭无钱继续为其治疗,且其行为弄得一家人不得安宁,其父亲侯某为此失去理智,突起杀心,将亲生女推入水塘淹死。9月25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故意杀人一案在湖北省大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9年7月13日晚,大冶市某镇农民侯某之妻董某被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小柳(化名)吵得难以入睡,遂出门到自家田地干农活。次日凌晨2时许,侯某发现女儿小柳未穿衣服在自家堂屋大门进进出出寻找其母亲董某。侯某几次劝说女儿将衣服穿上,小柳不从并将衣服扔至地上。侯某无奈捡起衣服,带着女儿去找其母亲。在路上,侯某再次央求女儿穿上衣服,小柳不肯。当走到本湾一水塘边时,虽经侯某再次要求,小柳仍不肯穿衣,并将衣服扔到水塘边上。侯某联想到小柳发病时的种种症状,竟情绪失控地将小柳推下水塘,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儿子侯伟(化名),并叫侯伟到水塘去看一下。侯伟后与同湾村民一起将小柳的尸体从水塘捞出。

    当天上午,公诉人在公诉时指出,其他家庭对患有精神病的家人,即使拆砖卖瓦倾尽家产也要为其治疗,有的病情比小柳还严重得多,但其家人也不离不弃。考虑到长期患精神病的小柳经常不穿衣服到处乱跑,夜晚大喊大叫,让其家庭及邻居都不得安宁,侯某是在精神上难以承受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与社会上通常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有质的区别,且侯某有自首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在法庭上,侯某神情哀伤地供述,女儿小柳2004年出嫁,在婆家受到刺激于2005年11月发作精神病,为了给她诊病,娘家人花去了4000余元积蓄。在精神病院治疗20多天后,症状有所好转,但没有根治,不久小柳再次发病。她发病时,又哭又叫,除了没有打人之外,她什么都打,病情严重时脱光衣服,赤身裸体。侯某称,淹死女儿的心理是突然产生的,主要有4个原因:一是怕小柳发病时的失常行为危及侯某孙子(即侯伟的儿子、小柳的侄子)的生命安全;二是为减轻儿子侯伟的负担;三是小柳的精神病,闹得全家不能安宁,家庭失和,侯某感到很心烦;四是小柳病发时脱了衣服赤身裸体到处乱跑,作为父亲感到很丢人,社会影响十分不好。

    大冶法院为侯某指定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称,侯某的行为违反人情伦理和法律,杀死自己的女儿,应予谴责。但侯某也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即自首。侯某还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一是侯某由于长期郁积在内心的痛苦难以排解,在经受长期刺激后一时失去理智而杀人。他是临时起意,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故其犯罪情节较轻。二是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而且是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辩护人请法院考虑本案的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侯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侯某的儿子、儿媳、二哥、三哥及姐姐等亲属当天赶来参加了庭审旁听。休庭以后,他们对法院工作人员及记者讲了侯某的家庭情况。侯某生育了3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小柳是其中一个女儿,从小弱智,读了3个一年级后辍学。小柳成年后,于2004年嫁到阳新县,2005年精神病发作后回娘家治疗,病情有好转后,又于2007年第二次改嫁阳新县另一户人家,但不久精神病再次发作。侯某的姐姐说,侯某的身体一直不好,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每天靠吃药维持,侯某被关押在大冶看守所后,其亲属必须经常到看守所给侯某送药,对这样一个病人,请求法院判刑时予以考虑。

    大冶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不仅为被告人侯某指定辩护律师,还选派资深法官主审此案。据悉,该院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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