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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落水管道钻窗入室 “活人版”变形金刚坐牢
作者:丁文娟 郁松 发布时间:2009-10-13 14:40:42
攀爬落水管道、钻窗入室或许只有变形金刚才能做到,“活人版”变形金刚如今在班房里被看到了。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夏成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小三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两被告人可谓是“慢性盗窃病”发作。夏成江于2000年4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3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1月16日释放;2008年3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张小三于1997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收容教养2年6个月;2003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9月6日释放;2007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 2009年5月2日至24日间,夏成江、张小三经周密部署,先后光顾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香雪苑小区、金湖苑小区等多户人家,由张小三望风,夏成江攀爬落水管道、钻窗入室盗窃,前后计7次,共窃得现金1270元,及笔记本4台、手机4只等物,价值共计10893余元。窃后,笔记本全由被告人张小三销赃,得款5200元。夏成江分得3220元,张小三分得32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机3只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成江、张小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夏成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小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夏成江、张小三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夏成江、张小三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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