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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热水泼狱友 服刑犯被加刑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10-20 10:19:28
在监狱服刑期间,热水烫伤狱友,本网今天获悉,52岁的罗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零二十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罗申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期间,因琐事对同在该分监区服刑的张建怀恨在心。2009年3月30日下午6时30分,罗申从水房内接了一盆热水后,将热水泼到正与他人玩牌的张建身上,造成张建“面部及双下肢烫伤,Ⅰ度-Ⅱ度,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8%”。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据悉,罗申在1972年10月因偷窃行为于被强制劳动三年,1973年因逃跑被劳动教养三年,1979年9月因偷窃被劳动教养3年,1981年4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87年4月因偷窃被劳动要养3年,1992年8月因偷窃被延长劳动教养一年,199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24日经北京市高级任命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罗申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多次被处罚、判刑,本应悔过自新,但其仍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用热水烫伤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现罗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罗申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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